导读:在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层次的考试中政治是一门必考科目,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的知识点详解和练习题解析以供考生复习参考。
第三章 事物的联系、发展及其规律
考纲解读:本章节要求考生了解联系、发展、矛盾、质变、量变、否定等基本概念;理解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主要内容、唯物辩证法诸范畴及其辩证关系;能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分析、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一)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
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相互限制、相互离异、相互反对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总是与同一性相联结,为同一性所制约。总之,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必须在矛盾双方的对立中把握它们的同一,又在它们的同一中把握对立。
(二)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1.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在于:第一,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矛盾的一方不能离开它的对立面而孤立地发展。第二,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互相利用、互相促进中共同得到发展。第三,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发展是一物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任何一个他物,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矛盾的斗争性在推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可以从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来分析。第一,在事物量变过程中,斗争性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矛盾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矛盾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而这是由对立面的相互斗争所推动的。在矛盾双方的斗争中,矛盾双方竟长争高,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为事物的质变进行量的准备和创造条件。第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质变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在斗争中沿着各自方向达到它的极限时,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冲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的分解和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
同一性和斗争性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二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2.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即事物的外部矛盾;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内在根据,决定事物的性质、规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外因是外部条件,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进程,局部地改变事物发展的面貌: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和外因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无处不在),并贯穿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客观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它为我们观察和处理问题提供了总方向、总原则,即坚持矛盾分析方法,防止主观性、片面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规定着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据。矛盾的特殊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各个不同的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世界上各种事物的运动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各种事物的内部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第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上的矛盾,也各有其特殊性。一个比较复杂的事物,其发展总要经历若干过程或阶段。为了了解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和各个阶段的特点,就必须了解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及其相互关系。所谓基本矛盾(亦称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的本质的矛盾;所谓非基本矛盾(亦称非根本矛盾)是指不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也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基本性质的矛盾。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非基本矛盾;非基本矛盾也影响着基本矛盾,对基本矛盾的解决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事物发展呈现出不同的过程或阶段。而不同过程或阶段上的矛盾又各有自己的特殊性。
第三,矛盾和矛盾的不同方面具有不平衡性和特殊性。所谓矛盾的不平衡性,是指在由许多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里,各种矛盾力量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二者的辩证关系表现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所谓矛盾双方地位的不平衡性,是指矛盾对立双方必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事物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唯物辩证法的矛盾不平衡性原理,要求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两点论”就是在抓主要矛盾时,也不忽视次要矛盾;在抓矛盾的主要方面时,也不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反对形而上学“一点论”。“重点论”就是在分析和处理多种矛盾时,首先要抓住主要矛盾;在分析和处理某一矛盾时,首先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反对把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等量齐观的形而上学“均衡论”。同时,“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相互包含的。
第四,解决矛盾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矛盾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发展,达到“融合”。分析矛盾特殊性的精神实质,是要我们防止“一刀切”,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共性与个性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即个性,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第二,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渗透、相互联结。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特殊性又总是服从这类事物的一般规律,所以脱离共性的个性也是不存在的。第三,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坚持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的意义
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第二,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思想指导;第三,它是“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抓典型”“解剖麻雀”等科学工作方法的理论基础;第四,坚持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辩证法,对于我们自觉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以这个理论体系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重大的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要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即坚持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方向和道路;又要坚持矛盾的特殊性,即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
(四)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第三,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第四,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
二、质量互变规律
(一)事物的质、量、度
质是指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即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由于各种事物都具有自身的特定的质,因而世界上的事物呈现出五彩缤纷、千差万别的生动景象。
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与事物的存在不直接同一。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界限、幅度、范围。
(二)事物的量变和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量变即事物量的变化,是事物在原有的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发展中的连续性和渐进性。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质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发展中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量变与质变相互联系、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首先,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其次,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并且引起新的量变。其一,质变是事物从一种质态进人另一种质态,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飞跃过程。质变巩固了量变的成果,使量变的成果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质变使事物在新质基础上开始了更高层次的新的量变,使量变有了新的形式、新的广度与深度。其二,关节点是度的端点或临界点。质变是事物从旧质向新质转化的决定性环节,它发生在新旧质交替的关节点上,这个关节点既是前阶段量变的结束,又是新阶段量变的开端;既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别开来,又把它们联结起来。因此,把握这个关节点,是把握质量互变的关键。
(三)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事物的量变超出了度,就出现质变;新质产生后,在新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事物发展的进程就是这样循环往复,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无限演进的过程。这就是事物的质量互变规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状态,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质、量、度作为概括事物规定性的基本范畴,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时要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对事物的定性研究,使我们把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开来;对事物的定量研究,使我们获得对事物的精确认识。只有把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才能从质和量两方面准确地把握事物。
第二,度的道理要求我们的认识和行为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度相适合,掌握适度原则。
第三,事物变化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要处理好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既要注重量的积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又要善于抓住机遇,推动事物走向新的阶段、跃上新的台阶。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辩证的否定观及其实践意义
1.肯定和否定
事物发展的道路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由于内部矛盾的推动,事物由自我肯定状态到达自我否定状态,进而再由这种否定状态进到新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状态,从而开辟出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道路,这就是事物发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任何事物内部的因素都可以划分为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否定方面则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当事物处于量变阶段时,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居于主导的地位;当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否定方面上升为主导的方面,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2.辩证的否定观曲
首先,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它是通过事物的内在的矛盾运动而进行的自己否定自己,并通过自我否定而实现自我更新、自我发展。其次,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非连续性。否定又是事物联系的环节,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最后,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既克服又保留,既克服旧事物的消极、腐朽因素,又保留旧事物内部的积极、合理因素并加以改造和发扬,其实质是扬弃。辩证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辩证的否定观要求我们对任何事物不要简单地肯定或简单地否定,不要不加分析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要采取一分为二、科学分析的态度。
(二)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从发展方向上看,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前进性是否定之否定过程的最根本的特征。整个否定之否定过程是由辩证否定所组成的链条,其中每一次否定,每一次扬弃,都保留了以前发展的一定成果,并增添了新的内容,把事物提高到新的更高的阶段,这个新阶段又是事物进一步发展的起点。
从发展道路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迂回曲折的,曲折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显著特征。这是因为,事物发展的周期性仿佛出现向出发点“复归”的特点,由肯定到否定之否定,经历了否定阶段,不是直接实现的,表现为曲折性;而且,新事物成长过程中,需要同旧事物进行反复的斗争,其间会有挫折和反复,也表现为曲折性。
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构成事物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周期性运动。经过连续两次否定,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发展周期,这个周期犹如一个回到出发点的上升的螺旋。每一个后来的螺旋,又包含着以前的螺旋,仿佛是若干小“圆圈”构成的大“圆圈”。事物的发展就是一个周期接着一个周期的不断的过程,每一个周期的终点,同时是下一个周期的起点,形成了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道路。事物在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前进,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是曲折的、迂回的;事物自我发展的道路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发展道路的前进性,而看不到事物前进道路的曲折性,把事情想得过于简单,以至于犯急躁冒进的错误;也不能只看到发展道路的曲折性,而看不到事物是在曲折中前进的,被困难吓倒,悲观失望,进而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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